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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专项

创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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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单位要求
     (一)成立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且在本通知发布时成立一年以上,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暂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须在项目申报前完成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三)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四)注册成立后获得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五)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六)每家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
二、项目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要求;
     (三)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版权)不少于1件,无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相对明显的提升,可快速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三、资金配套要求
     (一)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前期投入核算原则上可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
     (二)有多家单位共同申报的,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申报单位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50%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2);
    4.获股权投资证明材料(如投资机构资质、股权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及相关流水的证明);
    5.上年度研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研发人员名单、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营业收入列表及占比;
    6.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单位获奖情况、专利、证书证明等,以列表和证书复印件形式提供);
    7.项目负责人资质材料(如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荣誉成绩等,以列表和证书以复印件方式提供);
    8.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企业会计报表(对申报时暂不能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申报阶段可先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现场考察阶段须补交,须保证数据一致性);
    9.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10.如有参与单位,须提供经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含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比例等);
  11.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须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12.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中1-9是必须提供材料,10-13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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